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6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其朝与凤阳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吴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朝,凤阳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吴宝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170号原告:郭其朝,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凤阳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77905503-9。法定代表人:吴宝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宝永,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郭其朝与被告凤阳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吴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其朝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其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其朝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郭其朝负担。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