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彭小兰与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兰,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870号原告:彭小兰,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腾御景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贾从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彭小兰与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小兰在诉讼过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彭小兰负担。审判员 杨廉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