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802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吕昌胜、刘兆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昌胜,刘兆兵,葛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802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吕昌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兆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葛小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吕昌胜与被执行人刘兆兵、葛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067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95元,并承担执行费1546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兆兵、葛小兰的银行存款1097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