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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成甫与谷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甫,谷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81号原告马成甫,男,生于1967年10月7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谷德祥,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舞阳县。身份证号:无。原告马成甫与被告谷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成甫负担。审 判 长  林德成审 判 员  张鹏举人民陪审员  朱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伟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