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恒栋、史成开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栋,史成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恒栋,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70983199007205813。经本院通知杭州市滨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来清清,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成开,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经本院通知杭州市滨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娄某,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滨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恒栋、史成开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邱林出庭,指控:1、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李恒栋、史成开侵入本区长河街道江一社区春波南苑2幢1203室内,窃得被害人余某2苹果牌iPadmini2(16G)型平板电脑1部及余某2本人驾驶证1张。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1530元。2、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李恒栋、史成开侵入本区长河街道长二社区滨兴家园9幢1单元502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苹果牌iPadAir(16G)型平板电脑1部。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1300元。3、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恒栋、史成开侵入滨兴家园7幢703室3号房内,窃得被害人蒋某三星牌535U3C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蒋某身份证1张。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950元。4、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恒栋、史成开侵入滨兴家园13幢2单元1103室内,窃得被害人黄某能苹果牌MacBookPro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佳能牌EOS760D型单反套机1部。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及单反套机共计价值17600元。2017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本区西兴街道胜红宾馆抓获被告人李恒栋、史成开,从被告人李恒栋处查获被害人余某2驾驶证1张、被害人蒋某身份证1张并发还各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蒋某、黄某能被盗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李恒栋、史成开入户盗窃4起,盗窃财物金额共计价值21380元。认为被告人李恒栋、史成开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恒栋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成开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李恒栋、史成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恒栋、史成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恒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史成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恒栋、史成开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诗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