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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荣臣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臣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荣臣,男,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于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荣臣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宁波、邱洪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2的诉讼代理人张秀伟,被告人刘荣臣及其辩护人于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荣臣在个人严重负债的状况下,隐瞒已将价值354870元的鲁A×××××奥迪A6L轿车抵押借款225000元的事实,冒用登记车主耿文静的名义,采用伪造机动车登记注册证书并谎称车系全款、无抵押的方式与被害人张某2签订合同,将该车质押向被害人张某2借款270000元,扣除支付的利息和保证金后被告人刘荣臣实际得款232400元,该款项总计超出质押物抵押剩余价值102530元。被告人刘荣臣将所得借款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另查明,被告人刘荣臣于2017年1月27日在庆云县尚堂镇农商银行被庆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证人冯万宝、王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3.庆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书证;5.被告人刘荣臣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荣臣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荣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刘荣臣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荣臣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愿意积极退赃退赔。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荣臣因负债严重,以质押《机动车登记注册证书》的方式,将自己价值354870元的鲁A×××××奥迪A6L轿车向浙江微贷网登记抵押,借款22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荣臣隐瞒上述事实,以其妻子耿文静(鲁A×××××奥迪A6L轿车登记车主)的名义,伪造鲁A×××××奥迪A6L轿车的《机动车登记注册证书》,谎称车系全款,与被害人张某2签订借款合同,将该车向被害人张某2质押,借款270000元。扣除支付的利息和保证金后,被告人刘荣臣实际得款248400元,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得款数额超出车辆在浙江微贷网抵押借款后的剩余价值118530元。被告人刘荣臣于2017年1月27日在庆云县尚堂镇农商银行被庆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荣臣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5年10月21日,刘荣臣以资金周转的名义用耿文静名下的奥迪车做抵押向张某2借款27万元,扣除保证金、利息,张某2通过手机银行给刘荣臣24.84万元,让员工王某和刘荣臣找耿文静在合同上签字。第三天,张某2发现抵押车辆的《注册登记证》是假的,刘荣臣已将奥迪车抵押给浙江微贷网,就让刘荣臣还钱。刘荣臣承认但不还钱。张某2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报警。张某2因急用钱征得刘荣臣的同意,又让杨某2于2016年8月10日抵押借款15万元。目前该车可能在崔洪臣处。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实,2015年9月,刘荣臣用黑色奥迪车在张某2处抵押借款6万元还清后,2015年10月20日左右,刘荣臣再次从张某2处以该车抵押借款27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由于车登记在耿文静名下,张某2要求耿文静签字,刘荣臣没找着耿文静,就让王某在抵押借款手续上签了耿文静的名字,刘荣臣摁了手印。当天晚上,张某2打电话说刘荣臣提供的注册登记本和上次不同,去交警队查询发现刘荣臣的车已在济南抵押。2015年11月七八号,经张某2联系,刘荣臣到过张某2的门市一次,再也没露面。(2)证人刘某1证实,2014年10月份,刘荣臣用耿文静名下的奥迪轿车向刘某1抵押借款20万元,付了一个月利息8000元后再没钱还借款,刘某1就将车转押至陕西辛永和。后来,车被济南智联担保公司开走,刘某1找刘荣臣,刘荣臣说不管,刘某1就给智联担保的人好处费,等刘荣臣提车时让其告知。2016年6月份,刘某1接到智联担保人的通知后,雇人把刘荣臣提出的车开走,又让刘荣臣拿27万元将车提走。(3)证人刘某2证实,鲁A×××××奥迪A6汽车是2013年年底上市,上市价格为46.87万元,2015年10月份价格是38万元,分期贷款购买价格是37.3万元。(4)证人杨某1证实,2015年夏天,刘荣臣向杨某1借款10万元用于赎车,用了几天后归还。2015年冬天,刘荣臣和耿文静说投资加油站到其家中借款15万元(有借条),利息归还,但本金至今未还。(5)证人张某1证实,2015年7月刘荣臣因投资加油站向张同峰借款156800元,约定还款期限是2015年10月19日,至今未还。2015年12月,刘荣臣向张同峰借款16800元,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3月19日,至今未还。2016年4月份,刘荣臣向张同峰借款4万元,至今未还。(6)证人刘某3证实,刘荣臣从两三年前开始向其借钱,到现在为止刘荣臣仍欠一万元左右。(7)证人李某1证实,2013年下半年李某1和杜志勇、刘荣臣共同投资养牛场,刘荣臣投资十二三万,厂建好后没钱买牛就搁置了。现在养牛场在李某2名下。(8)证人李某2证实,李某1将养牛场以20万元的价格转给李某2,李某1和杜志勇、刘荣臣投资赔了。(9)证人杨某2证实,2016年五六月份,张某2向杨学志抵押车借款20万元,现在催要借款,让杨某2帮忙抵押车贷款。杨某2通过崔洪臣将张某2的奥迪车抵押给滨州一男子得款二十六七万元。2016年7月份崔洪臣让杨某2向张某2催要贷款,杨某2代付4000元利息。3、鉴定意见证实奥迪A6L轿车于2015年10月21日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354870元。4、书证(1)委托书、客户须知、保证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情况声明、客户材料提交确认书、借款承诺书、借条收条、客户须知与免责声明(微贷网提供),证实耿文静名下的奥迪A6L在微贷网抵押借款225000元。(2)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信息,证实鲁A×××××黑色奥迪牌车出厂日期2014年4月30日,发证日期是2014年7月4日,车辆型号FV7251BBCWG,车辆识别代号LFV5A24G4E3047990。该车处于抵押状态。(3)张某2提供的车辆抵押协议、车辆买卖协议、车辆过户委托书、借据、收据,证实刘荣臣以耿文静的名义于2015年10月21日以资金周转的事由,向张某2抵押车架号为LFV5A24G4E3047990的黑色奥迪A6轿车借款27万元。(4)张某2提供的录音书面材料,证实抵押协议、借据收据上刘荣臣家属耿文静的名字是刘荣臣所写,手印是刘荣臣所摁。(5)张某2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张某2于2015年10月21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刘荣臣248400元。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刘荣臣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刘荣臣通过高姓男子用零首付购车的方式、以其妻子耿文静的名义购买奥迪A6轿车。刘荣臣出资8万元、高姓男子垫资13万元支付首付。为了提车,刘荣臣通过高姓男子将车抵押给刘某1,得款21万后还了高姓男子。借款到期后,刘荣臣无力偿还刘某1,刘某1将车卖给了山西。后来,济南中国银行将奥迪车追回并通知刘荣臣拿钱赎车。刘荣臣就隐瞒将车抵押给刘某1的事实向冯万宝借款赎车。冯万宝介绍王姓男子借款,刘荣臣又将车抵押给王姓男子借款34万元。刘荣臣又自筹了3万元,归还了银行和智联担保。车赎出后,又被刘某1抢走。刘荣臣继续向冯万宝、杨某1、刘洪平、刘某3借款,向刘某1赎车。因冯万宝要账,刘荣臣通过冯万宝介绍,将车抵押给张某2得款6万元,归还了冯万宝。因冯万宝介绍的王姓男子要账,冯万宝再次出借给刘荣臣6万元用于赎车。将车赎出后,刘荣臣和冯万宝、耿文静去济南微贷网将机动车注册登记书抵押借款22万余元,扣除利息后将钱归还冯万宝和李德国。由于抵押借款不够还账,刘荣臣找人伪造车辆注册登记本后,于2015年10月20日左右再次找张某2抵押车借款,隐瞒了该车已抵押、注册登记本系伪造的事实。刘荣臣以耿文静的名义与张某2签合同,让王某伪造耿文静签名,刘荣臣摁了手印。刘荣臣此次抵押借款27万元扣除2个月利息后,24万用于归还冯万宝、杨某1等人的借款,又归还2个月利息1.6万元后不再还款。刘荣臣向张某2抵押借款时有外债55万元左右,在没有还款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为还款采用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6、其他证据(1)刘荣臣的户籍证明,证实刘荣臣的身份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张某2于2016年10月12日报案,庆云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27日刑事立案。(3)到案经过,证实刘荣臣于2017年1月26日16时许在庆云县尚堂镇农商银行被抓获归案。(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刘荣臣于2017年1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批准逮捕。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荣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伪造抵押车辆登记手续,隐瞒抵押车辆已经抵押借款的真相,骗取被害人张某2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荣臣在被害人张某2处抵押借款后,除本人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又归还被害人张某216000元的利息,应认定其实际得款数额为248400元而非232400元。被告人刘荣臣的犯罪数额,应按被告人刘荣臣在被害人张某2处实际得款数额248400元,减去用价值354870元的轿车在浙江微贷网抵押登记借款225000元后的车辆剩余价值129870元所得118530元为准。被告人刘荣臣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荣臣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荣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荣臣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荣臣积极退赃、退赔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荣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荣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士新审 判 员  勾德超人民陪审员  刘绍安二○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