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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侠诉扶余市公安局、扶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复议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侠,扶余市公安局,扶余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3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侠,女,1963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扶余市公安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扶余市人民政府。再审申请人刘侠因与被申请人扶余市公安局、扶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复议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行终字1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侠申请再审的请求:2015年11月16日签的息访协议15000.00元救助款应予给付,撤销扶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和二审判决。理由:其没有闹事,没有扰乱治安,没有示威游行,没有拦截车辆,只是诉说我的问题怎么尽快解决,训诫书未说明其上访时是否有扰乱中南海办公秩序,以及造成了什么严重后果,只能证明其到中南海上访,当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违法。本院认为,本案刘侠于2016年2月3日上午11点45分刘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进行训诫,并被送至马家楼子分流中心。刘侠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要求扶余市公安局支付其15000.00元救助资金的请求,原审认为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审查内容亦无不当。故刘侠再审提出的请求和理由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侠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杜 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