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红艳与姚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艳,姚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909号原告魏红艳,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被告姚桂林,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魏红艳与被告姚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因原告魏红艳起诉时被告姚桂林不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向法院提供姚桂林的具体信息,使诉讼无法进行。原告魏红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红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魏红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秀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雷湘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