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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红艳与姚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艳,姚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909号原告魏红艳,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被告姚桂林,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魏红艳与被告姚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因原告魏红艳起诉时被告姚桂林不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向法院提供姚桂林的具体信息,使诉讼无法进行。原告魏红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红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魏红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秀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雷湘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