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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相与张家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张家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641号原告:王相,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告:张家安,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现住罗平县。原告王相与被告张家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