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相与张家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张家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641号原告:王相,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告:张家安,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现住罗平县。原告王相与被告张家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