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安玉生与高密市��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生,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2794号原告:安玉生。被告: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新升。原告安玉生与被告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玉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玉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被告因坊岭二村农村改电从原告处借款壹万元整,承诺利息1.2%,被告在偿还二年利息后,本金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追要,该村原书记刘书才称卖树卖地后一并付清,今年不知什么原因刘书才不再担任坊岭二村党支部书记,原告追款无望,特具状起诉,要求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元月2日,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向安玉生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实际为借款借据),内容为:“兹收到(事由)借款本金利息1.2%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正交款单位及缴款人安玉生收款单位及收款人:坊二村¥10000会计:卢明彬(盖有印章)出纳员:王进富(盖有印章)”,该收款收据的主文处盖有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安玉生称借款系阚家镇坊岭二村村委改电时借用,系现金交付,2001年及2002年利���已付清,本金未付。2017年1月24日刘新升又支付利息2000元,本院酌情抵顶17个月利息,因此,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自2004年6月1日起继续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安玉生提交的借款借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安玉生与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偿还安玉生借款本金10000元,双方对利率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辩解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密��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玉生借款本金10000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随本金一并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密市阚家镇坊岭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于莉雅书 记 员 单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