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丁智良与富平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智良,富平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丁智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生,系大连庄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富平有,男。申请执行人丁智良与被执行人富平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智良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欠款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股权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张海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范智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