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超与钟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钟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2349号原告徐超,男,出生于1963年10月11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钟诚,男,出生于1983年12月12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原告徐超诉被告钟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建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房屋装修双包材料及人工费,共计人民币1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经杨俊芳介绍,2016年2月16日起原告为被告装修眉山阳光现代城4栋23层1号房和阳光传世风景F1区2单元7层4号房,共计215平方,双包所有材料及人工费共计19万元。其中原告在进场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2016年5月26日原告为被告装修完工后,被告未支付装修材料及人工费17万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双方协商并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出具欠条载明共计欠原告人民币17万元,于2017年3月还清。后原告又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被告钟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达成住房装修合同,原告为被告装修位眉山阳光现代城4栋23层1号和阳光传世风景F1区2单元7层4号住房2套,被告于原告进场后支付2万元。2016年5月26日装修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材料及人工费17万元,并约定被告于2017年1月31日还2万,余款15万元分5次还清,每次3万元,半年支付一次。协议达成后,被告未在2017年1月31日支付被告2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该款未果,2017年2月原、被告在见证人易某、朱某的见证下自愿重新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本人钟诚身份证由于现代城4幢23层1号房和传世风景F1幢2单元7层4号房双包所有材料人工费事情,于2017年1月8日拖欠徐超身份证号人民币17000大写(拾柒万整)。经双方协商2017年3月底未还170000(大写拾柒万整)将按银行利息50%支付给徐超利息费。”债务人钟诚,见证人易某、朱某。2017年6月被告支付原告4万元,至今尚欠原告13万元。庭审中,原告提出起诉后,被告偿还4万元,将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房屋装修双包材料及人工费,共计人民币170000元变更为14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调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按双方约定为被告装修住房,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装修费用。被告未按约支付,造成讼累,应承担支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装修双包材料及人工费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尚欠房屋装修双包材料及人工费13万元应当支付原告。被告钟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超装修款13万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5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220元,由被告钟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