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桂锋与新疆德聚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科院分公司、刘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桂锋,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址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德聚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科院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龙泉小区石大实验农场综合站物资库房。代表人:李金萍,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刘春华,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第八师一三四团。上诉人谢桂锋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德聚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科院分公司、原审被告刘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8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7日向上诉人谢桂锋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2017年6月27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到期后,上诉人谢桂峰无正当理由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桂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铭徽审判员 刘丽美审判员 胡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梓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