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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52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红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红云,XX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2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高科路198号创业园10楼1001室。法定代表人:孙海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余红云,女,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XX文,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余红云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59803元【详见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报字(2016年)第112201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7月18日10时至2017年7月1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高策(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33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余红云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归买受人高策所有。二、买受人高策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