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素花与徐兆水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素花,徐兆水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3506号原告:袁素花,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徐兆水,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袁素花与被告徐兆水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袁素花、被告徐兆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素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每月1800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共同扶养被告的两个子女,共同翻修出租房屋、购买车辆等共同经营家庭。但近几年,因原告体弱多病,被告将家庭收入转移或占为己有,拒绝给原告任何生活费,导致原告生活困难。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徐兆水辩称,不同意支付,主要是因为袁素花未经我同意执意收养一女孩,为此家里经常闹矛盾。从2016年开始收入就不给原告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12月28日袁素花与徐兆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无子女。徐兆水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袁素花前段婚姻生有一女儿,不跟随两人生活。袁素花与徐兆水对外出租房屋,每年租金56000元。徐兆水从事出租车运输,年收入20000元左右。袁素花无固定工作。袁素花患有右腿骨质增生,需经常去医院治疗。从2016年开始房屋租金及其他收入徐兆水没有给过袁素花,也未给过袁素花生活费。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供养,在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便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的义务。袁素花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徐兆水应对袁素花适当的经济扶助。袁素花请求徐兆水每月支付生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袁素花与徐兆水家庭收入状况以及袁素花身体情况,本院酌定徐兆水每月给付袁素花生活费800元为宜,袁素花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判决如下:一、徐兆水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袁素花扶养费800元,于每月20日前给付。二、驳回袁素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兆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