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建明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4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立案后,因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未能审结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马建明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关厅村窑巷沟社14号的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猎枪一支。经鉴定,马建明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建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建明供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书,被告人马建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马建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建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马建明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马建明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建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苏彩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