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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淄博嘉恒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淄博嘉恒家具有限公司,李秉聪,王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嘉恒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秉聪,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薇华,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嘉恒家具有限公司、李秉聪、王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60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李秉聪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嘉源逸居生活区2号楼3单元8层西户,产权证号06-1053236不动产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