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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曹先勇与武汉市恭启福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先勇,武汉市恭启福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曹先勇,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被执行人武汉市恭启福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岸区花桥街江大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良俊,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岸劳人仲裁字(2016)第1011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恭启福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恭启福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曹先勇支付2,3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恭启福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