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行审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孙士桐土地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孙士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81行审117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宝林,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孙士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大民屯镇方巾牛村527号(违法地新民市大民屯镇方巾牛村)。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学敏审 判 员 李艳英人民陪审员 王凤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