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贵阳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煊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金丰置业有限公司,王煊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870号原告:贵阳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石林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508245184。法定代表人:何立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李晓晓(实习),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煊涵,女,1983年8月15日生,回族,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金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煊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阳金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贵阳金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龙 珊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红娟(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