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穆志强诉郭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志强,郭德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589号申请人:穆志强,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杰,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郭德宝,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穆志强诉被告郭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穆志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德宝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穆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德宝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期限一年),如冻结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其等值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70元,由被申请人郭德宝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吉小伟审 判 员 王应军人民陪审员 金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旭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