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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超与被告李新涛、刘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超,李新涛,刘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100号原告:张建超,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霞,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涛,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朝霞,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敏,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超与被告李新涛、刘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建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张建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学东人民陪审员  侯振瑞人民陪审员  綦建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