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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博纳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购物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博纳服饰有限公司,西安中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购物分公司,西安中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异6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博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五碧荣。被执行人西安中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购物分公司。负责人彭宏辉。第三人西安中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宏辉。本院在执行西安博纳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中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购物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中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购物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西安中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西安中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