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邓黎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073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邓某,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无业,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8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邓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及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前科劣迹累累而不知悔改,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判决
 
 
 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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