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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邵贤广与朱先成、赵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贤广,朱先成,赵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674号原告:邵贤广,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朱先成,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赵冉,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邵贤广与被告朱先成、赵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现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原告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故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本院依法不应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贤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曲鸿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