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690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江苏广电城1502。法定代表人:何可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经审查,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