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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业骏与张美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业骏,张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何业骏,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美娟,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美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