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越、邵昕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越,邵昕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财保43号申请人:宋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金寨县,被申请人:邵昕宇,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宋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邵昕宇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房屋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邵昕宇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宋越的担保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宋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