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成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成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738号原告陈秀英,女。被告成桂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与被告成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桂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对被告成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退还原告1995元,由原告负担1995元。审判员 冯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宫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