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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成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成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738号原告陈秀英,女。被告成桂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与被告成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桂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对被告成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退还原告1995元,由原告负担1995元。审判员  冯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宫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