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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7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宝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宝付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984号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苏艳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女,公司员工。被告:张宝付,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诗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