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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任增武与辛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增武,辛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849号之一原告任增武,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辛建锋,男,59周岁,汉族,莘县第一建设公司退休职工,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增武与被告辛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增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增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辛建锋在莘县第一建设公司的退休工资及银行账户(每月留足800元生活费)予以冻结,直至累计额至85000元为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黎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