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辉与上海龙华工艺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上海龙华工艺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781号原告:叶辉,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凌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华工艺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洪国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辉与被告上海龙华工艺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叶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叶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叶辉负担。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薛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