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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建国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璐,王建国,张雪平,牛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300号被执行人:逯璐,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太原市晋源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太原市晋源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张雪平,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太原市晋源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牛玉杰,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太原市晋源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刑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逯璐、王建国、张雪平、牛玉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