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282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128号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289764D。法定代表人:闫智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净净,系公司员工。被告:杨洋,女,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洋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燕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