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丽涛与徐丽波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181号申请保全人:徐丽涛。被保全人:徐丽波。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徐丽涛与被保全人徐丽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徐丽波名下的银行存款41.1万元。本院以(2017)鲁1003民初3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徐丽波名下的银行存款41.1元,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徐丽波名下的银行存款41.1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