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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树元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元,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458号原告:刘树元,男。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通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浩,主任。原告刘树元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树元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树元撤诉。案件受理费696.00元,减半收取3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志东审判员  辛 麟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乔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