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鸣与慎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鸣,慎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134号原告:杨鸣,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程垠,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慎诚,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鸣与被告慎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鸣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潘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