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梁伟坚与唐美笔、刘振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坚,唐美笔,刘振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32号原告:梁伟坚,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虫雷)步(土退)下坊5号。被告:唐美笔,女,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刘振超,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梁伟坚诉被告唐美笔、刘振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被告唐美笔、刘振超与原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美笔、刘振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坚撤回对被告唐美笔、刘振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梁伟坚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雅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嘉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