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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9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9430号原告: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04172003X),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科学园科宁路777号(汉德森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周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801110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国际企业研发园。法定代表人:嵇小丽。原告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森公司)与被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厨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德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厨娘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德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小厨娘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取得了竣工验收报告,被告至今仍有10000元货款未付。被告小厨娘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原告汉德森公司(乙方)与被告小厨娘公司(甲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显示屏,总价款118000元;2015年9月25日完工,乙方负责安装;合同签订后预付60%,显示屏点亮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付清余款。2016年1月27日,被告小厨娘的员工时选支在显示屏竣工报告上签名并备注“目前已维修好,使用正常”。被告小厨娘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支付70800元,2016年1月27日支付37200元。本院认为:原告汉德森公司与被告小厨娘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发货、安装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货款。被告已支付货款100800元,尚欠10000元未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16年1月27日支付货款,现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小厨娘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小厨娘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叶 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曹钟允书 记 员  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