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程启财、三门县浦坝港镇山上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启财,三门县浦坝港镇山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程启财,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三门县浦坝港镇山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山上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1。法定代表人程尚欠。申请执行人程启财与被执行人三门县浦坝港镇山上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工商、房产、银行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三门县浦坝港镇山上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罗仁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