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窑分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窑分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凡俊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驻地。负责人:韩冬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长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江,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窑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凡俊、原审原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窑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窑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窑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中海审判员 崔兆军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文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