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销售假药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文瑞成,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文瑞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通过互联网认识QQ名为“志华医药”的人,得知正常进货需25元左右∕盒的复方丹参滴丸其只卖14元∕盒,便用QQ联系购买了一件(600盒)复方丹参滴丸(生产厂商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406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111)。因无正规的销售发票,被告人任某某便请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常宁分公司)开票员彭某帮忙开出了假的销售清单,通过耒阳市民心大药房采购员梁某某,将上述600盒复方丹参滴丸以16.5元∕盒,共计9900元的价格卖给了耒阳市民心大药房,获利1500元。2015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进货渠道进购了一件(600盒)复方丹参滴丸(生产厂商天津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4050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111),又找彭某开出了假的销售清单,通过梁某某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了耒阳市民心大药房,获利1500元。经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耒阳市公安局送来的“复方丹参滴丸(标示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40502)”药品应按假药论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其购买药品时不知道是假药,没有购买假药的主观意识,其本人也是受害者。辩护人文瑞成辩护:1、被告人任某某没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理由是:(1)被告人任某某订购复方丹参滴丸后,为了查验药品的真假,下载了药品管家APP,扫描了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结果显示该药的渠道来自生产地天津某药店或药房,药品系真药。(2)被告人任某某除订购复方丹参滴丸外,同时订购了脑心通,并将脑心通给自己的母亲、岳母等亲人吃;当耒阳市民心大药房多次打电话给任某某要求订购复方丹参滴丸时,任某某毅然拒绝;网上购物已成为现代化的商业模式;现行的药品销售模式,使得药品销售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被告人任某某从汇鑫常宁分公司开具假销售清单的行为违法,但发票本身是真实;被告人任某某在两次售药过程中,并不清楚需要资质,梁某某亦未要求其提供资质证书。综上分析,被告人任某某不具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任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显著轻微。3、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任某某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为证明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文瑞成除引用公诉机关已向法庭举证的相关证据外,还向法庭申请证人欧幸福、任龙军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曾在陕西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方盛制药有限公司工作,并参加了岗前培训。2015年5月左右,被告人任某某通过互联网认识QQ名为“志华医药”的人,通过聊天得知,正常进货需25元左右∕盒的复方丹参滴丸其只卖14元∕盒,脑心通卖21元。之后,被告人任某某到耒阳市找到民心大药房采购员梁某某,问其是否需要购买复方丹参滴丸,价格是16.5元∕盒,从汇鑫常宁分公司发货,梁成辉答复订购一件。被告人任某某便通过QQ联系“志华医药”,用衡邦物流货运并代收货款的方式,购买了一件(600盒)复方丹参滴丸(生产厂商天津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406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111)和脑心通。因购买的复方丹参滴丸无正规的销售发票,被告人任某某便请汇鑫常宁分公司开票员彭某帮忙开出了一份销售清单,将上述600盒复方丹参滴丸以16.5元∕盒价格卖给了耒阳市民心大药房,耒阳市民心大药房于2015年5月4日通过网银将货款9900元支付给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获利1500元。2015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进货渠道进购了一件(600盒)复方丹参滴丸(生产厂商天津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4050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111),又找彭某开出了一份销售清单,通过梁某某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了耒阳市民心大药房,耒阳市民心大药房于2015年7月23日通过网银将货款9900元支付给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获利1500元。经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耒阳市公安局送来的“复方丹参滴丸(标示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40502)”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另查明:顾客王某某从耒阳市民心大药房购买了两瓶复方丹参滴丸,服用时发现口感不对,于2016年1月20日到耒阳药监局投诉。还查明: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任某某接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巡逻大队电话后,到耒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供述从网上购买复方丹渗滴丸,销售给耒阳市民心大药房的经过;2016年5月6日,耒阳市公安局已扣缴被告人任某某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5月、7月,先后两次从网上购买复方丹参滴丸,到汇鑫常宁分公司开具销售清单,将该药销售到耒阳民心大药房,获利3000元的事实,但其并不知道购买的复方丹参滴丸是假药。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从耒阳市民心大药房购买了两瓶复方丹参滴丸,11月左右服用时发现口感不对,与耒阳市民心大药房交涉未果,2016年1月20日就把两瓶复方丹渗滴丸带到耒阳药监局投诉,工作人员登记了并留下一瓶复方丹渗滴丸。买的复方丹参滴丸上面注明厂家是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是140502。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底,任某某向其推销复方丹参滴丸,供货价16.5元,从汇鑫常宁分公司发货。因价格便宜,梁某某就说需要订购一件。2015年5月4日、7月22日,任某某先后送了两件复方丹参滴丸到药房,并从汇鑫常宁分公司开了销售单,梁某某交待库房把货收了,通知出纳按每盒16.5元的价格,分别转账9900元给任某某。去年药监局调查,梁某某才知道这批药是假的,但当时药已经全部卖完了。4、证人胡某某(耒阳市民心大药房会计)、阳某某(耒阳市民心大药房出纳)的证言证实:耒阳市民心药房以胡某某的名字办了一个卡6228300800019306。2015年5月4日、7月23日,按照业务经理梁某某提供的销售清单内容,通过网银先后分别转账9900元到对方卡号上。5、证人彭某(汇鑫常宁分公司开票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6、7月份帮任某某开具了销售清单。6、证人徐某某(德邦物流衡阳县营业部经理)的证言证实:货单号294759390货物经其营业部寄收,所寄物品显示是日用品。7、手机QQ聊天照片证实:被告人任某某通过QQ联系一个名为“志华医药”的人购买丹参滴丸。8、德邦物流单证实: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7月收德邦送的货物,货款为8400元。9、汇鑫常宁分公司销售清单证实:2015年5月4日、7月22日,汇鑫常宁分公司分别开具了600盒复方丹参滴丸(生产厂商天津天士力,批号分别是140502、140603)的销售清单给耒阳市民心大药房。10、中国农业银行准贷记卡业务风险管理系统、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5年5月4日、7月23日,耒阳市民心大药房从6228300800019306账户分别转账9900元至任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08013794800016。11、现场检查笔录证实:耒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9日对耒阳市民心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涉案批号复方丹参滴丸已无库存。12、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证实: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未购进过涉案批号的复方丹参滴丸;任某某不是该公司销售员;汇鑫常宁分公司开票员彭某私自为任某某开出了销售清单。1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文件、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证实: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药品生产企业,该公司生产过批号为140502的复方丹参滴丸,耒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该批次复方丹参滴丸样品不属于该公司生产。14、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证实:耒阳市公安局送的“复方丹参滴丸”药品应按假药论处。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耒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民心大药房进行行政处罚。16、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16年5月6日,耒阳市公安局罚没被告人任某某人民币3000元。17、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任某某接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巡逻大队电话后,到耒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供述从网上购买复方丹渗滴丸,销售给耒阳市民心大药房的经过。18、户籍资料:被告人任某某的身份信息,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文瑞成申请的证人任某军、欧某某出庭作证证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德邦物流取货、将药品搬回到租住地之时,先后两次登录药品管家APP扫描复方丹参滴丸药品监管码,扫描显示购买的药品出自药品产地天津的某药房或医院。针对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文瑞成提出的被告人任某某没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任某某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曾在陕西步长制药公司、湖南方盛制药公司的工作,并参加了岗前培训,应该有高于一般人的医药方面的辨识能力,其明知药品正规销售渠道、流程,明知复方丹参滴丸的正常采购价,但仍从非正常渠道即网上以非合理价格购买复方丹参滴丸,在购买的复方丹参滴丸药品没有销售清单的情况下,又通过汇鑫常宁分公司开具不真实的销售单进而将药品销售至耒阳市民心大药房。被告人任某某虽然一并购买的脑心通给其亲人吃,但这与判断复方丹参滴丸的真假无关联。被告人任某某还辩解其通过药品管家APP扫描了药品的真假,但该扫描方式和扫描结果均不具有可信度。综上因素,应当确定被告人任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复方丹参滴丸系假药,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文瑞成提出被告人任某某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减去自2016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6日羁押的11天,实际刑满释放之日为2017年12月27日。)二、被告人任某某犯罪所得赃款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耒阳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喻 辉代理审判员 刘宝钧人民陪审员 刘小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小兰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