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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振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振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769号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83-2号。法定代表人:纳清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鑫红,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振荣,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振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核实被告身份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曹丽君书 记 员 程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