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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春辉、吴福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辉,吴福长,孟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保71号申请人:黄春辉,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被申请人:吴福长,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生,住鹰潭市。被申请人:孟庆军,男,汉族,1971年8月1日生,住菏泽市单县,系吴福长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春辉与被申请人吴福长、孟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春辉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福长、孟庆军财产价值或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吴福长、孟庆军财产价值或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朋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