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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春海与宋森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829号申��执行人李春海与被执行人宋森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春海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森昌给付赔偿款6,96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森昌已将执行款全部付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