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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汪帮有、宜昌信重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帮有,宜昌信重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83号申请执行人汪帮有,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宜昌信重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火光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06610131-4。法定代表人王彦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帮有与被执行人宜昌信重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昌信重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04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信重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信重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收入405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宜昌信重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