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根仙、金国刚等与青岛晟达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仙,金国刚,青岛晟达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胡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541号原告:赵根仙,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秀区。原告:金国刚,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晟达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37号现代之星大厦1806室。负责人:胡怡。被告:胡怡,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仙、金国刚诉被告青岛晟达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胡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根仙、金国刚逾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处理。审判员  章幼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