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541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大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民委员会,地址: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