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小莽、吴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莽,吴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蒋小莽,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执行人吴永军,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蒋小莽与被告吴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小莽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永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小莽未实现债权24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名下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一时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36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