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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宗良、杨金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宗良,杨金姣,罗再红,罗文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良,男,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驾驶员,住洪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姣(受害人罗中关之妻),女,汉族,仙桃市人,无业,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再红(受害人罗中关之子),男,汉族,仙桃市人,务工,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文涛(受害人罗中关之子),男,汉族,仙桃市人,务工,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8号帅府商通大厦一层。负责人:徐平安,总经理。上诉人张宗良因与被上诉人杨金姣、罗再红、罗文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宗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宗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宗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张宗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先锋审判员  别瑶成审判员  汪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